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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

时间:2018-01-29 10:00:2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渝组办〔2009〕46号)要求,每年3月将作为“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月”,集中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法》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按照活动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近期,人事处在机关门户网站专门策划制作了一期“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专栏,内容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16问、中央领导谈选人用人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节选等方面,供大家交流参考。

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

  中央领导谈选人用人

  胡锦涛

  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作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党的十七大报告摘要)

  贺国强:

  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把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作为《干部任用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着眼于干部队伍结构的新变化,不断赋予“四化”方针新的时代内涵。要适应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改进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使发扬民主真正成为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要积极探索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扬民主、集体决策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不断完善干部工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不断研究解决干部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新的突破。

  (贺国强同志在2007年8月14日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李源潮: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把党性作为德的核心内容,研究制定科学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具体要求,并贯彻到干部培养锻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各个方面。要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通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李源潮同志在2009年1月14日中央组织部部机关处以上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16问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须坚持什么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无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

  《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

  五、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