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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17-07-07 13:21: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章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中共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党组印章(以下称党组印章)、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印章(以下称行政印章)、中共攀枝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市商务和粮食局纪律检查组印章(以下称纪检组印章)、中共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机关委员会印章(以下称机关党委印章)、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办公室印章(以下称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公章实行专人管理。局党组印章、行政印章、纪检组印章、机关党委印章和办公室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对印章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负责,不得随意放置、越权或超范围用印。

  第四条 局党组、行政、纪检组、机关党委发文需加盖公章的,必须凭局领导签发同意的发文稿纸原件;其他事项需加盖公章的,必须经局领导签字或在《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公章使用登记簿》(以下称《登记簿》)上签字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在《登记簿》上签字的,经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加盖公章,后由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和证件等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公章管理人员须在《登记簿》上注明主要用途、经办人员、盖章页数及使用期限。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用印时,必须经局领导在《登记簿》上签字同意后,由公章管理人员本人携带外出用印,不得将公章交由他人使用。

  第七条 粮食行业协会、粮食经济学会、机关工会、机关妇委会、职能科室的印章均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负责。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原“攀枝花市商务局”、“攀枝花市粮食局”印章的,必须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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