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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对三亲育子技术的伦理审视论文

时间:2021-02-18 19:17:24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探究对三亲育子技术的伦理审视论文

  作为辅助生殖技术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英国卫生部于2013年6月制定了“三亲育子”技术相关法规并提交至国会;2015年2月3日,英国议会下院投票通过了这一法案,该法案同意以医学方法培育携带三人DNA的婴儿,即“三亲婴儿”。法案的通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三亲育子”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传统的认知和行为方式,并可能由此产生道德观念的变化和伦理冲突,因此,对“三亲育子”技术用于何种目的,如何应用,需要进行认真的道德分析和价值判断。

探究对三亲育子技术的伦理审视论文

  1“三亲育子”技术的伦理解读

  1.1“三亲育子”技术的概述

  “三亲育子”技术又称线粒体替代术或线粒体置换术,该技术致力于剔除生育母亲有缺陷的线粒体基因,从而自根源上杜绝患有线粒体遗传性疾病的孩子的出生。线粒体是人体细胞中最重要的细胞器,它是糖类、脂肪和氨基酸最终氧化并释放能量的场所,这些能量主要用于维持细胞活动。而且与其他细胞器不同,线粒体拥有自己的遗传物质,即线粒体DNA,如果线粒体基因出现缺陷,则会导致线粒体代谢酶缺乏,从而使三磷酸腺苷合成发生障碍,最终导致细胞供能不足而引发线粒体疾病。据悉,世界上每6 500个新生儿中就有1个线粒体疾病患儿。线粒体疾病是一大类遗传代谢病,受损的主要是需要大量能量供给的器官,如大脑和肌肉。线粒体基因组属母系遗传,因而由线粒体基因控制的遗传病也是母系遗传。由于线粒体疾病发病机制复杂,往往临床症状较重,终身无法治愈且会世代相传,而“三亲育子”技术的应用则能从根源上阻断这一疾病的遗传。

  目前,“三亲育子”技术的实现机制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原核移植”,即在两枚受精卵之间实现缺陷线粒体的剔除,具体步骤为:(1)收集母体和捐赠者的卵细胞,并分别将卵细胞与精子进行授精,得到两枚受精卵;(2)再把携带遗传信息的细胞核从两枚受精卵中移出,保留父亲与母体形成的受精卵中的细胞核;(3)将父母受精卵中的细胞核移植到父亲与捐赠者形成的、已去核的受精卵的细胞浆中,然后将其植入子宫。

  第二种实现机制是“主轴移植”,即用捐赠者卵子中的健康线粒体替换母体有缺陷的线粒体后再实施人工授精,具体操作为:(1)收集母体和捐赠者的卵细胞;(2)分别将两枚卵细胞中的细胞核移出;(3)保留母体细胞核并将其注入到捐赠者已去核的卵细胞浆中,再将新合成的卵子与父亲的精子结合,形成健康的受精卵。“三亲育子”需要运用辅助生殖技术和基因治疗技术,这两种高新医学技术极为复杂,尚存在很多迄今无法妥善解决的技术难题,对在技术运用中相伴而生的诸多伦理问题人类也还缺乏理性认识。因此,对“三亲育子”技术需要认真对待,谨慎应用。

  1.2 “三亲育子”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

  通过“三亲育子”技术得到的受精卵不仅含有来自父母亲的遗传信息,其线粒体还含有来自健康卵细胞捐赠者,即“第二母亲”的遗传信息,也就是说“三亲婴儿”将同时继承一位父亲和两位母亲的遗传基因。尽管“第二母亲”的基因只占新生儿基因总体的极少部分,但这种改变却是永久性的,将会世代相传。

  英国对“三亲婴儿”解禁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支持者认为该项技术旨在预防并根除致残甚至危及生命的线粒体疾病,为饱受线粒体遗传病困扰的家庭带来了生育健康后代的希望;但反对者则认为,由于目前人们对线粒体基因的了解尚不深入,无法预计拥有“一父两母”遗传物质的孩子在生理功能和其他生物特征上将会发生什么改变,也难以预知此举在遗传学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这些问题尚无确切答案的情况下,若匆忙将“三亲育子”技术向临床过渡,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一旦“三亲育子”技术解禁,则可能为人类实施胚胎基因改造提供技术手段,为制造饱受诟病的“设计婴儿”和“转基因婴儿”提供便利。诚然,“三亲育子”技术给人类发展带来的积极效应应该肯定,但对于“三亲育子”技术在研究和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技术安全及伦理风险也必须认真对待。

  2“三亲育子”技术的伦理困境

  2.1技术风险难以预知

  随着生殖系基因治疗技术的研究和运用,那些引起遗传疾病的缺陷基因,可以通过对生殖系细胞的基因修饰,来消除疾病的垂直传播,使家系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遗传病。

  然而,人类基因历经数亿年的进化,是长期自然选择的产物,目前科学研究掌握的知识技术还存在较多的局限,生殖系基因治疗尚有许多待解之谜。无论采取“原核移植”还是“主轴移植”的方式,“三亲育子”技术都涉及精卵细胞的采集、细胞核的移出或植入、人工授精等过程,这些过程异常复杂,每一个步骤都潜藏着难以预估的技术风险。

  目前,人们对“三亲育子”技术的隐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外源线粒体DNA与双亲DNA是否可能出现不匹配的情况,若出现意外,将会引发怎样的后果?一项来自谢菲尔德大学针对果蝇的实验研究表明,细胞核和线粒体遗传信息不匹配可能对后代的生育、学习和行为产生影响。

  然而,由于目前相关研究成果较少,长期的追踪调查和安全性评估必不可少。二是外源线粒体基因可能带来的影响。“三亲婴儿”与自然生育的婴儿相比多了“第二母亲”的线粒体基因,目前尚无科学依据可证实这些外来的线粒体基因在“三亲婴儿”的成长过程中会产生何种影响,是否会导致其生理功能或其他性状与常人相异等情况。

  当然,“三亲育子”技术可能带来的潜在生物风险还远不止于此,例如,目的基因的引入是否可能关闭靶细胞内正常基因的表达或激活细胞内的原癌基因?是否可能使肿瘤抑制基因失活或干扰细胞DNA 修复系统?由于基因治疗的后果具有世代延续、不可逆转的特性,因此,对于“三亲育子”技术的运用和推广应秉承审慎的态度,决不能急功近利,匆忙向临床过渡,以免给后代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2.2技术滥用难以遏制

  研究运用“三亲育子”技术的目的在于帮助有线粒体遗传病史的家族彻底摆脱疾病的困扰,生育健康后代。但在科研日趋功利化的今天,利益、成就等诱惑可能使部分科研工作者社会责任淡化,为追逐丰厚的经济收益和较高的学术地位,不加节制地滥用该技术,如通过研制“设计婴儿”或“转基因婴儿”来谋求个人利益、吸引社会关注,放弃身为科研工作者本应坚守的伦理底线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无论是在新生儿出生前对其基因构成进行人为筛选,即“设计婴儿”,还是对受精卵或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改造,即“转基因婴儿”,都可以通过“三亲育子”技术得以实现。若对相关技术的实施监管不当,则可能发生擅自对胚胎实施其他基因改造的情况,如干预新生儿的外貌、性格、智力、性别甚至寿命等,彻底背离该类技术解除人类病痛的初衷,同时还存在着手术成功率低、婴儿畸形率高等消极后果。

  3“三亲育子”技术伦理困境的对策探析

  “三亲育子”技术能否造福人类,这不是技术本身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力量,通过道德评价、价值判断以及规章制度的约束,理性指导科研人员和受试者合理运用新技术。

  3.1坚守伦理原则,规避技术风险

  由于目前三亲育子技术尚不成熟,在研究和应用中必须坚持相关的伦理原则,规范研究者行为,引导受试者做出理性的选择,将相关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控制在最低范围内。首先,应谨慎选择基因治疗技术。理论上讲,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以从源头上消除遗传病的'垂直传递,使后代免受疾病之苦。然而,由于“三亲育子”技术对生殖细胞的细微修改,有可能通过遗传被放大,从而对人类产生长远的影响,这些影响究竟会使人类的进化走向何方目前尚无法预知,且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将无法逆转。

  有鉴于此,对“三亲育子”技术的运用必须秉承谨慎态度,遵循最后选择原则,即只有当线粒体疾病运用其他治疗方法无效或微效且症状极为严重时,在保证技术安全、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应用“三亲育子”技术。其次,由于患者对基因治疗相关知识的了解甚少,因此,保证其知情同意也是规避“三亲育子”可能带来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知情同意原则最初应用于人体试验中,随后延伸到临床治疗方面,近年来逐渐拓展到基因技术等新兴研究领域,用以维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利,该原则现已成为衡量基因治疗技术伦理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在“三亲育子”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对技术充分研究并掌握的情况下,应主动向受试者提供“三亲育子”治疗的效益、风险等信息,并对受试者的相关询问给予如实解答,以便帮助受试者全面了解采用该项技术的利与弊,为其后期理性分析与合理选择提供依据。研究者切不可为追逐名利而贪功冒进,隐瞒“三亲育子”技术可能面临的风险,欺骗受试者;而受试者在完全知晓试验目的、客观了解技术利弊后,自主自愿、谨慎理性地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并自觉承担治疗所产生的一切可能的风险。其中应强调的是,试验或治疗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终止和要求改变其承诺,研究人员对其中途要求退出试验等应表示尊重并予以准许。

  履行知情同意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医疗、科研机构与受试者及其家属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凭证,以规范医疗机构和研究人员行为、维护受试者权益,若一旦因科研人员或机构过错给受试者造成伤害,相关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道德甚至法律责任。

  3.2构建法律法规,防止技术滥用

  尽管“三亲育子”技术研究费用高、技术难度大,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未准予进行临床试验,然而,随着基因工程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瓶颈的逐步突破,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等高新医学技术运用之日不会遥远。由于“三亲育子”基因治疗技术含量高,治疗费用昂贵,能给相关机构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因此,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可能为了敛财冒然开展“三亲育子”技术的研究工作,而若一旦试验失败,培植出畸形、患病的婴儿,则会给受试者和婴儿本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因此,应未雨绸缪,用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建立严格的准入和审查制度,以保证研究过程的合法有序,避免给人类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3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受试者权益

  自1967年尼恩伯格(Nirenberg)提出将遗传工程运用于人类基因治疗的设想以来,直至1990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重组DNA 委员会才首次批准了2项人类基因治疗的临床方案。但近些年人类基因治疗的发展却非常迅速,截至2005年7月,全世界获准的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方案已达1076项。

  经过近40年的发展,有关基因治疗的研究也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现,已揭示出人类生命的奥秘在于生物个体的DNA核苷酸序列,人类的每一个体分享着99.9%的相同基因组成,个体间的生物遗传差异记录在剩下0.1%的DNA 里,但就是这0.1%的与众不同的遗传信息构成了个人的基因隐私,这些遗传信息是个人的“身份证明”,而非一般的医学数据,因此,必须予以保护,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遗传信息,尤其是基因缺陷信息泄露出去。目前基因治疗相关知识普及力度不足,普通民众对其知之甚少,对多数人而言基因治疗尚属一个陌生而神秘的领域,有的民众甚至将接受基因治疗的患者视为“另类”,存在偏见和歧视。

  因此,在开展“三亲育子”试验过程中对受试者隐私应给予保护,并在人体试验及“三亲婴儿”追踪监测过程中妥善保管受试者及其家属、后代的个人信息,防止因遗传信息的泄露而导致基因歧视的发生,保证患者及“三亲婴儿”平等的人格权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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