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经济管理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下面是关于经济管理学专业的毕业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对本专业学生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范文精选一:

  论文题目: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进行分析

  英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的政治学说对当今西方政治学理论领域和制度设计仍然具有公认的重大影响力。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财产权”。洛克甚至将人的生命和自由亦视为人的不可侵犯之财产,并认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那么,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本文试图围绕这两个问题依次展开批判性的分析。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要旨“自然理性”与财产权的起源。洛克政治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理性”概念,他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推导财产权之起源。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的开头,洛克首先指出,人的自然理性赋予人以“生存权利”,这种权利使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其次,自然状态里的人,一开始面对大自然时,对任何外在物品并不具备私人所有权,万物平等地属于全体人类,而非某一个体。

  基于此,人如何在大自然中获得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品,以行使理性的自然法所赋予人的生存权利呢?洛克引入了“劳动”概念。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既然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那么他们对基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和所得物,也就同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私有财产权由此产生。这是洛克对财产权之起源的“正面论述”。洛克又从“反面”论证了人为何可以将添加进了自身劳动的自然物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一问题。如果人对自己的劳动所得物不具备所有权,那么,人自然就没有权利去享用或消费这些所得物。显然,这一结果与自然法赋予人的“生存权利”是相悖的。所以,为了行使和维护人的生存权,自然法必然使人对自己的劳动所得物拥有财产权。但是,这种财产权是不是一种毫无限制或约束的权利呢?如果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之界限是什么?洛克接下来仍从“自然理性”的理论前提出发,对财产权提出了两条限制。

  “自然法”对财产权的两大限制要件。自然法使人通过劳动而对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具有所有权。同时自然法对这种财产权的成立提出两大限制要件,它们分别是,“要件A”:个体通过劳动而加工或改造自然物时,必须保证自己留给了其他人足够多的同类自然物; “要件B”:个体经劳动所得之产品,必须得到个体的充分和有效利用,对那些因不能充分使用而最终会导致腐败或浪费的那部分产品,个体并不具有财产权。洛克以饮水为例,对“要件A”做了生动阐释。一个人有权利趴在河边“牛饮地喝”很多水,而不会“损害”到其他任何人,原因是他除了自己喝进肚子的水之外,尚留了一整条河流给他人“解渴”。这个限制条件是至关重要的。而针对“要件B”,洛克则花了较多的篇幅去分析和论述。“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所以,该要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个人的利用限度”。在随后的分析中,洛克提到了两种“利用”方式。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两种“利用方式”。

  这两种利用方式分别是,“利用方式A”:个体为满足自身生存之必需而自己消费掉;“利用方式B”:个体自愿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的产品相交换。这两种利用方式的应用由此推导出了以金银为代表的货币产生的逻辑,他认为,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行为的产生,极大提高了人们扩大生产、创造财富的热情,从而加速促进了人们的商业贸易往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相反,以金银为代表的可以持久保存的货币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出现之前,过多地创造易于腐烂的消费品的行为既无意义,也不明智。如果没有“产品的交换”,如果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允许人对财产的第一种“利用”方式,那么,人类就只能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原始生产模式中。这显然不是洛克的理想社会形态,更不符合洛克要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法性做辩护的理论初衷。

  显然,洛克希望通过引入“利用方式B”以及建立在该利用方式基础上的“货币”理论,来阐释人类扩大生产和积累财富的历史与原因。在他引入和论述“利用方式B”时,并没有意识到,“利用方式B”,以及围绕该方式所产生的“赠送”、“交换”和“货币”等概念与他前面对财产权之界限所做的两大限制性要件之间并不契合。随着层层分析,双方之间的裂隙将逐步扩大,并动摇洛克“财产权利”的理论基石,甚至导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大厦从内部崩塌。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逻辑悖论洛克的“赠送”、“交换”概念与“要件B”之间的冲突。我们不妨将实验背景放在洛克《政府论》“论财产”一章中所提到的那个拥有无限富足的各种资源的海岛上。而海岛上的居民,由洛克所假定的“一百户人家”简化为α、β、χ三人。现在,勤劳的α摘取了“一百蒲式耳苹果”,而在苹果腐烂变坏前,α本人只能消费掉80蒲式耳。剩下的20蒲式耳就是洛克所谓的“多余产品”。

  按洛克的“赠送”和“交换”概念,α可以将“多余产品”赠给懒惰的β,也可以与χ由捕杀麋鹿而得的鹿肉相交换。必须承认,赠送或交换行为确实不会导致“多余产品”在α手中腐烂,从而形成α对它们的变相“利用”。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α通过对“多余产品”的这种变相“利用”就可以获得对它们的财产权的话,那么,这种财产权肯定形成于赠送和交换行为之后,最多是赠送和交换行为的当下。而在赠送和交换行为发生之前,α对“多余产品”并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α怎么可能有资格将自己本不具有财产权的东西赠送他人或与他人相交换?此为其一。其二,考虑到“要件B”,可以发现,“懒汉β”和“χ”二人大可拒绝α的赠送举动或交换要求,如此一来,α所持的“多余产品”就必然复归自然状态,并继续成为所有人的共有物品。这时的β和χ面对重新转化为“自然物品”的20蒲式耳苹果,完全可以行使其合法的消费和使用权利。如此一来,即使β和χ对α的“多余产品”具有浓厚的兴趣,三人之间所可能发生的任何赠送或交换行为都将变的没有意义:β或χ完全可以在拒绝α的赠送或交换要求的同时,直接去自由地享用α的“多余产品”。而在此过程中,β和χ并没有违背自然法则的要求,反而是与“要件B”的规定完全一致。其三,如果“懒汉β”和χ对α的“多余产品”均毫无兴趣,那么这20蒲式耳苹果最终将会腐烂败坏掉,这时,按洛克的分析,勤劳的α就成为了自然法的“违背者”而应该受到他人—就是“懒汉β”和χ—的合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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