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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时间:2021-02-01 14:31:0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材料

  1、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4、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5、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6、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9、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3、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3、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4、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5、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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