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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

时间:2021-04-04 19:00:0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申报单位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下载《武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武汉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申报表》、《武汉市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下同)负责指导申报和材料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汇总统计表和申报材料集中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报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申报材料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实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武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集中受理申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注意事项】

  1、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2、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3、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4、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三、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六、护理费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工亡待遇标准: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八、伤残待遇标准:补偿类别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本人工资×13个月8级本人工资×11个月9级本人工资×9个月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九、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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