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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2-09-02 20:04:46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实用】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篇

  我们心里有一些收获后,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3篇,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夜,已经悄悄地降了下来,我独自做在灯前,白天那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又生机勃勃地浮现在我眼前:

  那是一部名叫“小学生安全教育读牒“的影片,里面有许多述说着坑,蒙,拐,骗的.事件。其中交通安全引起了我的注意。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最基本的内容。其中,“行“就涉及到了交通安全。同学们除了日常生活中,常常外出,旅游。除了步行外,还要乘公车,汽车,路程远的,也许要坐火车,搭飞机。所以,交通安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据了解,我国每年的少年儿童,就有40万至50万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有两万多儿童死于车祸。也就是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同学因交通事故而丧失了宝贵的生命,给家人及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们的自护自救能离是非常重要的,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对我们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希望同学们能学习交通知识!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我认为:思想道德教育要少“说教”。不防结合学科的内容,在课堂上抓住点滴的德育契机。

  比如说在学生说到哪里的花漂亮,她采了一朵做标本时就该及时指出:花是给大家看的,你摘一朵我摘一朵,那么后来的人就没有花看了。也可以使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具有育人的价值。我们班就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如《团结力量大》、《该先爱国还是先爱家》的主题班队会;同时开展拔河、跳绳、小制作等活动,通过实践,学生从中懂得:凡事要多动脑筋,找窍门,体会手脑并用的益处,找到集体合作的最佳方式,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责任感和义务感,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组织学生每人每周至少看一本书,开展读书沙龙,好书推荐,读书经验交流等活动拓展学生视野,展开想象的翅膀,丰富学生的情感体验。

  班级中开展的活动,形式多样,趣味性强,学生有了显示自己才华的机会,参与意识日益加强,自理能力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处理能力、交往能力和耐受挫能力,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更是使日常生活成了培养学生良好品德习惯的演练场。

  而对于不同年龄、年纪、知识基础、能力水平、个性、兴趣、学习习惯的学生要区别对待,做到因材施教。比如高年级的学生对说教、批评非常反感,严格的有很强烈的抵触情绪,我总是先和他开开玩笑,放松他的心理防范意识,让他知道老师是来帮助他的,让他把老师当作朋友,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

  比如我们班上有名学生李某,他性格孤僻,上进心不强,逆反心理重,学习成绩不好,缺少家庭的温暖。我初步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制定了应该先从心理疏导开始的教育方法,尽量让他取得小的进步,循序渐进的转化。具体的教育方法是:先通过班级师生交流,取得学生对老师的信任,和学生交心,还通过集体活动,为该生参加集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让其感到集体的温暖。另外,帮助其与养父建立起和谐的父子关系,改变自我审视角度,淡化自我怨恨意识。最后,帮助他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看到自己的优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从而树立必胜的信心和勇气。通过以上的工作,学生黄某的行为习惯大有改变,进步比较大,学习上也开始努力,初步收到成效。相信他能转化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好学生。

  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思想都不是一下子形成的,都是从小到大,通过点点滴滴的事情和感受,逐渐形成的,因此,思想道德教育要从小抓起,从点滴做起!想到这里,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突然重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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