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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时间:2021-01-04 09:08:09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法律经济学是20 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界最重要的发展。你知道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是什么吗?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篇1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体是指老、弱、病、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上不能够很好保护自己的群体;公交强势群体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群体。现在郑州市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那么就法律的严苛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群体享有优先待遇?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是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老年证,那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吗;什么算弱?有钱有势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医院的诊断书就算病?如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法规,他是不能享有优先坐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瘸子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无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人,难道也应该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买票,一旦购买了车票,一项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的是权力,理应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公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的服务就应没有差异。如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个坐票和站票之分?

  综上所述,郑州市颁布城市公交条例的规定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手段将道德上升为法律约束,这正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然而它的强力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则是当今社会更加关注的问题!正如书中耶林所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辞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那么一个不能实施强有效操作力的法规如何进行社会控制?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法律将道德进行社会控制是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态度是反对服从他人的专横意志,但却愿意过一种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而目前,我们所缺乏的,正是对法律和对道德的一种信仰,而信仰则是对某种主张主义极其相信、尊重,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来弥补。而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存在于人们的认知或是社会舆论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几乎涉及到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一切行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被人民普遍遵守,将这种外在的约束真正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将法治与德治完美结合。

  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篇2

  为了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在***公司开展,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公司党委中心学习组把《六五普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选为“一季度读一本书”必读书目可谓很有必要,很是需要。经过认真阅读该书,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丰富,我的依法服务意识得到提升,我们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成效显著。

  通过对本书的学习,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丰富。通过对本书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基本法律概述》等章节的学习,进一步坚定了我对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信念,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了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通过对宪法全面深刻理解,使我充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了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树立起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只有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国家的各项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以及基本特征的学习,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不管是学习《宪法》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的学习,我得到的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丰富,更是今后学法守法用法社会行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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