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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1-02-18 11:44:1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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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知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②谎报婴儿死亡和婴儿性别的;③遗弃、送养、买卖、残害婴儿的;④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20000元罚款。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处罚:①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②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③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④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按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号省长令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男性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法定婚龄为20周岁;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六)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否则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故意包庇、隐藏政策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以上环为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结扎为主。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②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③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十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违法生育子女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⑴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⑵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6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月平均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不得超过24个月。

  违法收养子女、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视其情况,分别按照上述标准对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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