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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现实意义

时间:2021-01-24 17:24:5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现实意义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暴力执法""钓鱼执法""围观执法"……城管执法的话题一直层出不穷。多年来,没有一项行政执法如城市管理执法一般,备受舆论关注,又最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城管执法难逐渐成为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在城市发展和管理领域的集中反映与呈现,而"上无顶层设计、中无执法边界、下无有效执法力量"也成为很多地方城管体制面临的困局,被舆论成为"天下第一难事"。

  住建部近日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区域职责、执法保障、鉴定检验检测细则等一一做出明确。

  在经历了长久的缺乏主管部门,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问题缠身的历史后,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立法终于驶入快车道。我们常说"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支撑。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城管执法立法,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庞大的城管执法队伍需要如何来管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城市管理或者说城市治理模式?

  《央广财经评论》专家点评:处理城管执法"天下第一难事",需要一部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是在城市管理执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在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级层面上明确了城管执法主要法律依据,而且对于提升城管部门执法公信力,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预防和避免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在城管执法中的一些重大的暴力事件,进一步构建和谐、文明、美丽的现代城市,建设美丽中国,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城管办法草案,明确了一些非常正确的立法理念和执法理念。概括起来就是:以人为本,不是以罚钱为本。依法治理,不是靠执法部门拍脑袋,他们要带头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源头治理,理顺标与本之间的关系,标本兼治。过罚相当,行为相对人过错和接受的行政处罚应当是大致相当的,不能因为小过而受重罚,也不能大过而受轻罚;第五个理念是权责一致,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第六协调创新的原则。以上六大执法理念,就是为了打造一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城管执法队伍,确保每一个城管执法活动都能经得住法律的检验,城管执法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道德效果的有机统一。

  过去由于缺乏必要的依据,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城管执法的流程、依据和手段确实缺乏一定的知情权,导致了城管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在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城管部门的执法本意是好的,但是因为执法制度不健全,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情况,甚至不以人为本的情况,导致着一些行政相对人乃至公众对于城管执法有很多不理解,这次城市管理的执法办法试图解决一些问题。

  概括起来提到了六大制度,第一内容就是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确保执法全过程不能留痕,一旦事后发生纠纷的时候,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大家都有据可查,真正给执法部门信赖,给公众明白、重大制度设计。第二就是执法公示制度,执法的结果一定要公示,不能搞暗箱操作。第三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就是要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第四执法办案考核制度,执法办案要经得住社会上、公众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价,包括专家学者评价,同时还得经得住执法系统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人员的评价,所以我个人认为就可以杜绝一些不规范办案的情况,让同行来说话,让公众来说话,让独立第三方来说话。第五个制度是实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很多城管执法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力量,由专门的法律人员审核处罚决定合适不合适?这个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中出现了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形,一定要对执法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确保行政执法者本身要树立对法律信仰,确保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证据充分等的激励原则。对于协管人员的管理,法案要求,执法部门可以配备城市管理的执法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不得超过在队执法人员,可以避免过去一旦城管违规执法。特别强调城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协管人员不能什么权限都能行使,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教、巡查、信息搜集和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的事物,而且从事这份活动产生的后果由城管部门来承担,有助于加强城管部门对于协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当事人有陈述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对于管理办法草案当中存在的不足,也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现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没有正式定稿,公众也可以积极的就如何完善和修改城管的相关的部门规章发表相关的意见。个人建议城管执法办法与其由住建部作为部门规章来发布,还不如把它提升到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因为城管执法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全国各地,是一个系统化的涉及广大民生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显然不合适。第二,还要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要强调城管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要明确,一方面要避免城管执法漏洞和监管盲区。一定要注重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执法监管合作机制,切实铸造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第三,建议涉及城管的执法资源应当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地方政府统一调动和整合城管执法资源方面应当享有必要地方自主权,但是地方自主权也应当是要以有法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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