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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龄津贴政策

时间:2017-11-29 16:08:5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杭州高龄津贴政策

  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梳理发现,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00元。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手续

  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并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年龄证明。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津贴标准提高,其他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跨区(县、市)或至外地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核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当地民政(老龄)部门复核。民政(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复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

  《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当地民政(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四、发放要求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次月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度起申请高龄津贴。

  户籍新迁入杭州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迁入当月起申请,从迁入之月起计发。

  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当月起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应在30日内到迁入地民政(老龄)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要办理注销手续,从迁出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高龄老人亡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方法,协调金融机构,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存折,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迁出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管理要求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本市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各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汇总表》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或人员增减)电子数据提供给区民政(老龄)部门。同时,区民政(老龄)部门将上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安排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和年底结算的办法。每年1月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预拨给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12月份根据民政(老龄)部门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每年1月底之前,核实本地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级财政统一对补助资金进行体制结算。

  六、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高龄津贴(含长寿保健补贴)制度的区、县(市),要做好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情况排查工作,避免出现重复领取高龄津贴的现象。各地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高龄津贴政策。

  人民群众对已核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举报,民政(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七、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1年4月起计发,首次受理申请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5日,首次发放时间为9月下旬,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应发数额。

  九、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的发放,也可并入9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贴)的发放渠道,一并予以发放。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津贴发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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