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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2-09-10 12:28:2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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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实践中,很多人对于两者之间都很容易混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什么是故意伤害罪?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

  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这里的“特定”与“不特定”究竟如何区分呢?在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所针对的肯定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物,为什么说此时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呢?主要是指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可以被置换的或被替代的。例如,甲出于报复而殴打了乙,乙是出于和甲有私仇才被殴打,其他人与甲之间没有私仇,甲不可能殴打其他人,这时说甲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甲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了乙,乙是由于不巧正好从甲身旁路过就被殴打,甲也有可能殴打其他人,即乙是可被置换的。这时甲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

  四、行为特征不同

  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

  (一)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

  (二)小题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究竟什么是无端滋事、小题大做,应当按正常人的标准来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件客观方面要件综合分析。

  对两罪关系的具体认识

  两罪在轻伤以上范围内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我们不难发现,竞合说承认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是交叉与重叠的关系,这点值得肯定。但之所以出现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争议,在于混淆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罪过和结果的个数不同。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只产生一个结果,而想象竞合的一个行为,往往是出于数个罪过,产生多个结果。

  (2)发生的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而想象竞合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3)法条竞合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规范的犯罪构成包含彼规范的犯罪构成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罪名的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

  (4)法条竞合只适用一个法律规范,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殊情况下再是重法优先,而想象竞合犯的数个法律规范都可以适用,从一重处断。

  行为人在实施随意殴打行为,既构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时,罪过并不是单一的,既有挑衅社会正常秩序的心理,也有伤害他人之意,既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对他人身体存在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两罪的法律条文之间,不像盗窃罪、弹药罪那样存在包容关系,只是有一部分交叉和重叠的地方,两个罪名都可以适用,因此两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故意伤害罪的补充罪名”,笔者认为不够准确。我们国家对故意伤害未遂还存在理论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默契地对故意伤害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不进行处罚。故意伤害他人,没有出现故意伤害罪要求的后果,而又扰乱了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平衡时,司法实务中便将该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所以说,故意伤害罪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仅在轻微伤范围内是一种补充关系。换言之,在符合故意伤害罪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仅对被害人造成了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下,根据案件事实特征和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只成立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一罪,故意伤害罪缺乏成立的结果要件。

  我们已经知道,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必须以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为前提,那么,我们在讨论故意伤害罪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时,在其他构成要件要素满足的基础上,必须限定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或以上后果的范围内。前已有述,两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根据程度不同,伤害后果一般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在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时,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本来就不存在用想象竞合原理解决定罪的问题,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那就可以将其定性为该罪,若不符合,行为人便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时,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轻伤时,根据《刑法》第293条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应对行为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他人造成轻伤既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又成立故意伤害罪时,依据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对行为人应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然而,在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时,因故意伤害罪量刑档次的不同,刑法分则条文将造成重伤结果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结果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处罚规则具有相应变化,此时的重罪很显然是故意伤害罪。依照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罪处断,便应该定故意伤害罪。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也得到了印证,《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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