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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跨境电商监管新规解读

时间:2021-02-26 18:45:0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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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关实施跨境电商监管新规解读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为做好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海关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强化对包括“海淘”行为在内的跨境电商的监管力度。

  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公告说,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公告明确,电商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提交相关许可证件;个人则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物品报关手续,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则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个人是指境内居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报道称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于4月8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该公告接受监管。

  在通关管理方面,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公告称,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